IBM辞退抑郁症员工案中的疑问与期待
文章正文
发布时间:2024-01-14 19:31
最近,著名跨国企业IBM中国公司身陷“歧视门”,一时间成为职场瞩目新闻事件。据说,这是我国发生的首起抑郁症反歧视的法律行动。总之,“IBM”、“抑郁症”、“反歧视”,这些关键词同时出现在一个诉讼之中,想不成为“新闻”都难。老实说,上述任何一个关键词都足以值得关注。
2006年,袁某大学毕业后,即与IBM中国公司签订了一份5年的劳动合同,并担任上海分公司R&DEngineer(研发工程师)一职。
然而,巨大的工作压力导致袁某日渐身心疲惫。2007年6月,袁元被确诊为双向性情感障碍——也就是通常所说的抑郁症。6月19日,袁某递交了辞职申请,后又撤回申请,转为病假。
2008年2月27日,IBM上海分公司向袁某出具了一份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,理由是,袁元多次违反公司纪律,严重影响公司正常工作秩序,且屡教不改。
对于这一被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,袁某根本不能接受。2008年3月7日,袁某将IBM中国公司诉至上海市浦东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,提出了继续履行劳动合同、补偿工资及精神损害赔偿等要求。
上周三(6月18日),上海市浦东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:IBM中国公司与抑郁症员工继续履行劳动合同,并赔偿4个月工资及奖金共计57332元。
当然,这个裁决结果还并不具有当然的法律效力。如果在裁决后的15日内,任何一方不服该裁决,一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,该裁决也将随之失效;而且,一审之后,还可能会发生二审。因此,现在来评判这个案件的最终结果,显然还为时尚早。
但是,就目前公开的报道来看,无论是对于代表公司一方还是对于代表员工一方,其中的说法却值得“玩味”(限于公开报道所传递的信息有限,只能就事论事)。在此,笔者针对在这个案子中扮演不同角色的相关方,提出一点点疑问(或许随着事态的进展,有更多的信息传递,也好让本人少一些疑问)
首先,对于IBM中国公司来说,在庭审中,IBM中国公司一方认为,2007年6月19日,袁元曾经提出过辞职,因而,双方的劳动关系实际上从袁元提出辞职申请后已解除,之后只是出于人道主义的考虑,才以病假工资的形式支付申诉人工资补助。
只是,令人不解的是,在这个案件中,是IBM中国公司上海分公司以“严重违纪”的
[1] [2] [3] 下一页